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⑴、填报《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⑵、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⑶、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⑷、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⑸、一套土建、水、电、暖通、消防系统图纸,及钢结构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纸;
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⑴、填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⑵、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⑶、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⑷、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
⑸、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属1994年9月以前竣工的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
3、下列建筑工程可按简易程序审批:
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下(不含地下层)普通公共建筑,6层及6层以下纯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单、多层丁、戊厂(库)房,公交站等小型工程配套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装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医院病房等的内部装修工程,及门面装修、广告牌设置、室外给水管网布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批。
4、审批期限:
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人受理之日起,简易程序审批的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⑶、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⑷、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⑸、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⑹、消防设施专篇及消防设施变更技术联系单;
⑺、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以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⑻、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⑼、竣工图一套,包括: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⑾、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2、审批期限: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之日起,公安消防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符合消防设施简易审批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凡大型建筑工程的建筑部分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其他建筑部分防火相对独立,可采取措施严格分隔,所有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其他建筑部分施工时不会影响使用部分消防安全,不影响所有消防设施使用,并建有严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可申请分步消防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