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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购用证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信息来源:富阳市公安局     发布者:公安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11-5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及浙江省公安厅浙公禁毒[2001]78号文件。下列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实行办理备案、购用证明:(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甲酸、(5)胡椒醛、(6)黄樟脑、异黄樟脑、(7)醋酸酐、(8)胡椒基甲基酮。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应重新办理。购用证明有效期30天,每笔业务办一次。

办证程序:申请单位到公安局禁毒大队(桂花西路与西堤路叉口边)领表,按要求填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禁毒大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呈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

办理地点:富阳公安局禁毒大队。

    申办期限:办证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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