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及浙江省公安厅浙公禁毒[2001]78号文件。下列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实行办理备案、购用证明:(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甲酸、(5)胡椒醛、(6)黄樟脑、异黄樟脑、(7)醋酸酐、(8)胡椒基甲基酮。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应重新办理。购用证明有效期30天,每笔业务办一次。
办证程序:申请单位到公安局禁毒大队(桂花西路与西堤路叉口边)领表,按要求填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禁毒大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呈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
办理地点:富阳公安局禁毒大队。 申办期限:办证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