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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者:公安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9-10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122”或“110”报警,报警时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况陈述清楚。

二、“122” 或“110”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并迅速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经查不属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依法扣留,并进行检验、鉴定。

四、当事人有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要进行检验、鉴定。

五、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及时进行。

六、对当事人各方进行调查取证,采集证人证言。

自现场勘察五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人员(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应在二十日内完成(经支队批准可延长十日,经总队批准可再延长,延长时间按实际需要而定),对尸体进行检验后,应通知死亡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车辆检验鉴定后应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必须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七、依法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

认定书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或检验、鉴定(含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完成并送达交通事故当事人。

八、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九、当事人认为可以由富阳市公安局交巡(特)警大队调解的,双方应在受到事故认定书的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不予调解。双方当事人未一致请求,不予调解。)

十、调解

调解时间为:1、造成当事人死亡的,自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10日内进行,2、当事人受伤的,自治疗结之日起10日内进行,3、当事人受伤致残的,自受到伤残评定书起10日内进行,4、财产损失的,自定损之日起10日内进行。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参加调解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参加调解的人依法必须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调解依法进行一次。

十一、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按协议书内容执行。

十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三、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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