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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一般程序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者:公安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9-10  

 

     

一、群众举报或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后应立即予以核实。

二、经核实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按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依法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知当事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三、在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前来处理后,要及时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四、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复核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

六、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八、依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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